关于印发报考200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
计划考生登记表的通知
教民司函[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07年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确认工作,现将2007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印发你们,请据此办理考生资格确认工作。
附件:
1.报考200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2.报考200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教育部民族教育司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报考200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婚姻状况 |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
民 族 | 身份证号 | |||||||||||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 省(区、市) 市(县) | |||||||||||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 单位 | 邮政编码 | ||||||||||
地址 | ||||||||||||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 本人联系电话 | |||||||||||
毕业学校及专业 | ||||||||||||
毕 业 时 间 | 最后学位 | |||||||||||
最后学历 | ||||||||||||
1.自愿报考本计划。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2
报考2007“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婚姻状况 | |||||||||||
政治面貌 | 籍 贯 | |||||||||||
民 族 | 身份证号 | |||||||||||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 省(区、市) 市(县) | |||||||||||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 单位 | 邮政编码 | ||||||||||
地址 | ||||||||||||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 本人联系电话 | |||||||||||
毕业学校及专业 | ||||||||||||
毕 业 时 间 | 最后学位 | |||||||||||
最后学历 | ||||||||||||
1.自愿报考本计划。 考生签字______ 年 月 日 |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 月 日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