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有关部门(单位),中国科学院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第十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将批准的你部门所属单位的授权学科、专业名单发给你们,请下达到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批准学位授权的学科、专业点,取得了招收和培养研究生以及授予学位的资格。能否培养出高质量的博士和硕士,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请各主管部门从人力、经费、基建、设备等各方面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予以支持,不断改善培养条件,有计划地对其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学位授予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加强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确保所授学位的质量。
二ΟΟ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抄送:有关部门,教育部有关司局
附件:第十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