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7 18:08:56来源:admin
教学[200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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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生招生单位: 为做好200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是国家高层次人才选拔和培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顺利实施,意义十分重大。各招生单位必须紧密结合世界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博士生招生选拔的成功经验,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和能力的考核,提高质量意识,努力探索科学、规范,公平、公正,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机制。 二、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成立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招生单位要健全命题、制卷、阅卷等各环节的管理,不得举办考前辅导班。参与命题的教师对外身份和工作内容要保密。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员和博士生导师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为考生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博士生导师要暂停招生资格。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考生与其他考生的报考、考试及录取应一视同仁。 三、选拔方式 (一)公开招考:是指招生单位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选拔的方式。公开招考的办法由招生单位根据我部的有关规定制订并向考生公布。 我部制定《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见附件)并汇编《2004年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未在《2004年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招生专业不得招生。各招生单位不得在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后改变招生专业和考试科目。 各招生单位在我部制定的全国招生简章的基础上,应制定本单位的招生章程,其中可根据本单位的各招生学科专业的特点,对考生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全国招生简章中未包括而必须使考生在报考前了解的事宜要一并说明。 从招收2004年博士研究生起,取消考生报考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的规定,但现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毕业硕士生、拟报考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考生以及原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硕士生,现在履行合同服务年限内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征得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考生与所在单位或委托、定向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不能调档、复试、录取的后果,招生单位不负责任。 招生单位在招生章程中应予说明:考生在复试时应按报考单位的要求,提交硕士阶段的学习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和评议书等,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参考。 对考生的体检要求由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可在教育部网站www.moe.edu.cn查询)自定。 1.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后6年或6年以上(从获得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 (5)以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按招生单位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现役军人考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2.报名时间为2003年下半年和2004年上半年两次,或2004年上半年一次,具体时间、报名方式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并公布。考试地点在报考的招生单位。 3.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含听力测试)、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政治理论)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除笔试外,招生单位还可以进行其他方式的考核。 4.试卷由招生单位自行评阅。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书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考生可向招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招生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并将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5.复试的内容和方式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并事先公布,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及复试的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有关考生。 招生单位应组织有指导教师参加的三人以上的复试小组对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复试。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及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复试要在招生单位规定的地点进行,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结果应书面通知考生本人。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复试。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结果负责。 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复试。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二)提前攻博: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完成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尚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生中选拔博士生的方式。 招收提前攻博研究生的办法由招生单位自行制订并公布。拟提前攻博的学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或小组)推荐、博士生导师同意并通过招生单位规定的考核后,方可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三)硕博连读:是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新入学的硕士生中遴选出具备硕博连读条件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确定为博士生的方式。招生单位不得跨单位招收硕博连读学生。 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即可按招生单位规定提出申请,经由本专业博士生导师同意及招生单位核准取得硕博连读资格,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四)直接攻博:是指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招生单位按规范、严格、科学的原则自行拟定选拔方法,报我部批准后实行。 是否采用提前攻博、硕博连读的方式选拔博士生,由各招生单位自定,但要留出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公开招考。凡采用上述方式选拔博士生的,都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的考核或考试,不允许采用推荐免试方式招收博士生。 四、录取 招生单位要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 (一)招生单位在拟定录取名单前,应调考生人事档案对考生进行必要的全面了解。 (二)招生单位的院(系、所)根据招生计划、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含提前攻博或硕博连读的在学硕士生考核结果),综合其平时学习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和评议书和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对残疾考生,在身体条件不影响专业学习前提下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单位规定时间考试和未参加本年度考试的考生。 被录取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在录取单位保存三年,未被录取的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保存一年,不得转寄其他招生单位。 (三)招生单位在录取通知中应告知新生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入学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新生须当年入学。如有违规招生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对招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五、招生计划管理 (一)2004年博士生招生规模数当年度有效(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不作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计入当年的招生规模。兼职导师的招生计划由其兼职单位统一安排解决。录取工作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 (二)各招生单位在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2004年5月15日前报我部审批,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增加招生规模。 (三)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单位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招生计划的情况。对检查审核通过的单位办理新生有关录取的备案手续,此工作在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 (四)招生单位须在2004年7月10日前结束本年度的招生工作,并于2004年7月15日前将全部录取名单及有关统计表(表式另发),连同数据库文件(其库结构标准另发)报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时报招生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五)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统计表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2004年7月20日前报我部,其中数据库文件可用电子邮件(Liqiang@moe.edu.cn)传报。 六、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及军队系统高校和科研机构招收博士生的要求及办法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七、如涉及重要政策变动,将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教育部 二○○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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