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人事部门,总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总政干部部门,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合格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审核申报人员材料时,须审核原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时,可送复印件。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地区(部门)或单位当年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资格。
(五)凡违反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行贿受贿行为者不得申报。
(六)各地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生产经营单位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凡申请认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均须按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