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事项名称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报名。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
相关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或考试(评价)实施办法。
三、办理条件
符合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
四、办理方式
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办理报名相关事项。
2.报考人员可在报名开始前通过报名地省级考试组织机构的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以下内容:
(1)考试名称、考试科目、报考条件等;
(2)报名和缴费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3)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告知事项,包括证明内容和材料要求、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
3. 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包括:
(1)已知晓告知事项;
(2)已符合报考条件;
(3)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
(4)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4.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撤回承诺。撤回承诺后,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了解相关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符合报考条件所需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力和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等,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后,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办理材料
序号 | 考试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 |
1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5.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或者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证明 |
2 | 注册建筑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职称评聘证明 |
3 | 监理工程师 |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4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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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考试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材料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5.全国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项目或者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证明
注册建筑师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职称评聘证明
监理工程师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