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气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转动、电力系统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电气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电气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电气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考试和注册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一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条、电气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电气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三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一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电气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
第二条、电气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电气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电气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
3、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
4、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电气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坚决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体出申诉。
第六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气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4、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第七条、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一条、注册电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1、电气专业工程设计;
2、电气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3、电气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4、电气工程的项目管理;
5、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6、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
第二条、注册电气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三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四条、因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技术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字盖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追偿;
第五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注册电气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
第二条、在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电气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