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师范系统的教师和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其中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必须达到一级;
2、普通系统的教师以及职业中学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3、非师范类高等院校的教师以及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4、广播电视教学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5、报考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6、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甲等,其余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达标要求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另行规定;
7、电影、话剧、广播剧、电视剧等表演、配音人员,播音、主持人专业和电影、话剧表演专业的教师和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
其他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如公务员、律师、医护人员、导游、讲解员、公共服务行业的营业员等),其达标等级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特点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