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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自学考试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3-04-13 11:10:55来源:admin

关于高等自学考试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获得自考本科学历根据国家教育部198815号文件,享受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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